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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专利注册办理的步骤

作者:梅州万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3 08:22:00

1.什么是有意义商标?

有意义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表达、暗示了某种意义或事物,称之为有意义商标。其文字具有必定意义的,又可称为涵义商标;其图形具有表述性的,又可称之为指事商标。

2.什么是无意义商标?

无意义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直接表达任何实质内容的符号。文字,包含中文、外文、中国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图形,则指不表述任何客观事物的图画或几何图形等笼统图画。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客观行为条件。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是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许可他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同时,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以对于商标使用人来说,在使用商标前最好先进行商标查询,以避免商标侵权。许可使用的范围以核定的商品和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超越此范围的许可无效;而禁止使用的范围以与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和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为限。可以看出,注册商标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要宽得多。

2.必须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因为我国实行梅州商标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不享有商标权,不受法律保护。当然,驰名商标例外。

3.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无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商标侵权中,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故意就是过失,不会发生既非故意又非过失的完全无过错的情况。因为每一件商标核准注册前,商标注册部门都会将其公告,任何人均可通过查阅商标公告而得知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如果使用人未查阅商标公告而擅自使用,即可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4.必须客观上造成混淆。这里的客观上造成混淆是指在客观上发生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事实,并非指在实践中真的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只要在客观上发生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事实,就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法律就推定其产生了危害结果,构成损害事实。因为商标是否会在客观上造成混淆,是以消费者的主观判断为依据的,只要两只商标之间存在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即难以正确分辨的情况,就可推定其在客观上造成了混淆,而无须在实践中具体考察是否真的发生消费者混淆的情形。商标侵权的结果有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有可能是无形损害,有时两者兼而有之,有时物质损害很明显而无形损害不显著,有时并无实际的物质损害。但是无论何种情形,都会有无形损害的发生,因为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侵权行为应是实施了侵害他人商标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

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既有直接的,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间接的,如为侵权产品提供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专利意味着这是你拥有着这项知识产权,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和模仿都是不合法的。如果在外贸工作当中,拥有和使用一项专利,那么在目标消费市场中,相比较其他品牌,你无疑就占据了很大的优势。专利无效宣告,是一个专利权竞争的过程。不论你是专利权人,还是请求人,都要对专利无效宣告这一程序有一定的了解,这是市场竞争当中的一大手段和必要知识储备。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因此,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再次对该专利提出无效时,不可以再次以被驳回的理由提出无效,但可以将检索到的相关技术重新组合或重新检索新的相关技术再次提出无效,例如可以以产品广告A1和产品出库单B1相结合证明该专利无新颖性,可以以对比文件D1和对比文件D3的结合证明专利无创造性等。其中当事人处置原则是指: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

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其中,保密原则是指,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综上所述针对不同的请求人,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具有请求人对专利权有效性的挑战权。

在进行梅州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被驳回是非常常见的。不过不要因为商标被驳回了就给注册的商标下“死刑”。商标被驳回以后,商标局就会下达《商标驳回通知书》,上面会告诉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理由。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那么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司为大家解答。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违反了禁止注册的情形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条件。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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