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商标注册_代理_申请
梅州商标注册联系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蕉岭企业专利申请的常见问题

蕉岭企业专利申请的常见问题

作者:梅州万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2 08:52:50

开公司不是简单的嘴上说说就能办到,也不是随随便便挂个牌子就能开张营业。开公司需要获取营业执照才能合法经营吗,一些特殊行业还需要相应的资质证明。小编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开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1、公司名称注册公司前需要先进行公司名称核准,最好准备五个以上公司名提交查名,防止核名不通过耽误时间。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在同一行业内公司名称不能同名、同音,如果有多个字号需要拆开查名。

2、注册资本现在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即注册资本不需要缴齐,但是并不代表不需要注册资本了。按照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3、股东及出资比例按照规定,公司成立时至少要有一个投资者,也就是股东。实由一个股东成立的公司也叫一人有限公司。两位及以上股东投资注册的公司在注册时需要提交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注册公司时应标明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4、监事按照规定,公司在成立时需至少设置一名监事,如有多名监事需设立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两位及以上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在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原件。

5、经营范围注册公司前需要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中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申报的公司经营范围。建议将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和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都写进经营范围内,以防后期修改添加的麻烦。

6、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或商住两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凭证或房产证证明。注册地址一定要填写真实存在的地址,不可虚假填报,以防公司陷入异常。

7、章程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内应确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8、公司法人公司需设一名法定代表人,法人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他人。法人名下不应有异常公司,以防止影响新公司的正常报税。以上就是关于开公司的条件的相关介绍,在开公司之前应提前准备好这些资料,这样在注册公司时就饿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更快更顺利地完成注册。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梅州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时间就是金钱。对现代商业战的描述并不多,因此,为了争取更多的时间来润色自己的品牌,许多企业家往往选择一种更方便的方式来获得商标-商标转让,然而,由于许多企业家不了解商标市场,或者初始预算不足,他们往往选择低成本。价格。

然而,商品的价格是由它的价值决定的,这就是所谓的一分钱,一件商品。正如购买手机山寨比原来便宜,购买淡季衣服比现在便宜,购买淡季食品比刚生产的便宜一样。为什么低价商标是低价的你考虑过这件事的原因吗今天对你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内部故事分析。低价商标可能有四个原因:

受让梅州商标注册类别不完整,如注册10个子类别,但只申请一个类别,属于剩余商标,由于类别不完整,商标转让时价格相对较低。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所有人可以随意变更注册信息,但未及时备案,有恶意抢占嫌疑并已成为普通名的商标可以撤销,该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可以继续使用。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不稳定,注销注册商标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将以较低的价格转让。

共同商标作为商标所有人所有的一种相关商标,只有在共同使用时才具有相应的意义,但如果它被分割和转让,其意义就会消失,商标的作用也就无法反映出来,因此,当受让人接受转让注册商标时,就不应承认分割后的共同商标,分割和转让共同商标也是造成价格低廉的原因。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应当将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的类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转让,因此,受让人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转让,如果只是部分转让,价格自然是低的。

在阅读上述低价转让商标后,是否对低价转让商标更为警惕虽然市场上有水,但我相信有远见和远见的企业家在这个交易市场上会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商标转让并不比其他行业深,但我们不能贪图一时,让未来的麻烦继续下去!

梅州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其使用的商标的法律事实,经国家商标局依法审查,准予注册。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前提,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基础。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是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中,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和生产者、经营者的来源的标志。标志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元素的组合组成,并具有显著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1、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先申请原则:先申请的,先取得商标专用权。

3、注册系统。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取得的。

4、审查制度,包括正式和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实质审查主要包括:

1)理由审查,即合法性审查;

2)相对理由审查,即事前权利审查。

5、行政司法保护、工商、海关、公安法律监督管理、处罚、维权等双重体制。

6、申请人主要资格证明(盖章或签字)。

7、个人需要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需要营业执照。

8、委托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

9、商标查询→申请文件准备→申请提交→支付商标注册费→商标形式审查(1-3个月,实际工作时间约15个工作日)→发出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6-9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发出商标证书。


 
联系我们

梅州万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版权所有:梅州万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