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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个人商标申请的注意事项

作者:梅州万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0 08:47:03

现在有些企业不重视梅州商标注册的专用权,由于使用知名品牌的商标,结果被告上法庭,这说明了企业的商标意识不强,既有执法单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的原因,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要格外地重视,下面来了解下要注意的要点:

1、申请注册英文商标后,还需要中文注册商标由于文化差异产生巨大的审美、理解差异,构成商务上的鸿沟只有通过本地化减小。因此,您所注册的中文商标,非常可能与您在英文商标的各方面上有所不同。所以您申请中文注册商标仍然是必要的。本地(本文化语言)与英文分开注册,不失为极有灵活性的好方法。各国知名品牌中,合一注册的非常罕见。

2、商标独特性非常重要如果能做到兼顾“造词”与“含义”,效果更好,会收到强化独特性和显著性及赋予商标积极想象的双重绝妙效果。强调商标识别性的同时,更要强调独特性和显著性。商标设计要构思独特,突破常规,与众不同。

3、最好的是选文字商标一般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和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商标名称最好是以简单明了的文字为主。因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现有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商标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

4、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国际著名品牌不论是英语国家的还是非英语国家的,一般都得取个英文“洋名”。要成为跨国企业,产品畅销全球,不取洋名是不行的。取“洋名”不仅能为国际化作铺垫,同时也能大大提高品牌的品位。

5、不得与他人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如果商标之间因相似而不具有区分度,则无法区分商品服务来源,商标也就形同虚设。由此也体现了申请之前近似查询工作的重要性。

以上五个方面是关于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要点,为了能够更加顺利的通过申请,如果能进行这样的操作那么会更加可靠,避免当中出现问题导致,时间上的延误等等,所以在申请的时候要注意以上这五点的基本要求。

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商标法不仅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时也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并且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也适用于注册商标。因此,在探讨注册商标使用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作一介绍。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商标法不仅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时也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并且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也适用于注册商标。因此,在探讨注册商标使用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作一介绍。

商标使用意义重大,具体有如下几种使用方式:

(1)所谓公开使用,是指商标使用应当在公开的商业领域及相关领域进行。

(2)所谓合法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合法,如果商标使用行为违法,不构成“商标使用”。比如在烟草类商品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如果某一公司在烟草类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那么无论这个商标使用了多久,无论该公司对这个商标宣传了多久,在商标法上,视为该商标没有使用。在合法使用问题上,要注意区分商标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和其他行为的合法性。比如,某公司生产使用某一商标的某种药品,但该药品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即投入市场。在这个例子中,药品包装未标注许可证违反了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商标使用在药品上这个行为并不违法,具有合法性,可以构成商标使用。

(3)所谓商业性使用,是指商标真实的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进入流通、消费等领域,在相关公众当中形成商誉,发挥其区分商品来源,表彰商品质量的功能的使用行为。

单纯的梅州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声明以及单纯的许可、转让注册商标行为,都无法使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结合,无法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因此不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只有使用,才能发挥其区分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等作用。因此,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上意义重大。在几个重要的商标制度中,“商标使用”都有重要作用:

(1)在申请商标中注册时,如果与他人同一天递交申请,那么在先使用的将获得商标注册;

(2)缺少内在显著性的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可能获得显著性;

(3)在先使用的并取得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获得排他性;

(4)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可以排除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

(5)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在先使用带来的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6)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会被依法撤销;

(7)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中,使用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涉外商标侵权诉讼管辖规定,如果是涉及到涉外商标的话,其侵权的管辖权都是在当地政府。那么涉外商标侵权诉讼管辖规定是怎样的?知识产权是私权,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

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大多规定注册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经注册取得的商标权)的有效性问题由注册地国家专属管辖,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通常不专门设置管辖权规则。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无论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还是各国国内法,都是既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国家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国家管辖。然而传统上,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管辖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而不管辖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无论是否涉及本国人或者在本国有住所、居所、惯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事实上是由侵权行为地国家专属管辖的。我国法律也没有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特别作出规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案件,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当然是有管辖权的。实践中,我国法院所管辖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多属于这一类。对于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从制度层面来说,如果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我国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行使管辖权,如果案件与我国没有上述三种联系因素,我国法院还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行使管辖权。

专利出现侵权后,通常有三种解决途径。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慑作用,没有法律约束力。

2、行政查处:专利权人在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在行政查处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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