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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注册商标需了解的要点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梅州商标注册的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直接反映出商标产生的目的,即通过相应的标识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而使消费者能通过商标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进行判断。从某种程度讲,“显著性”与“足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含义基本一致。
不具有显著性,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商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但是不包括间接描述的情况;
另一方面,采用整体判断原则,即商标使用了常用的表达方式表达了商标或服务的特点,但是不包括经过特殊处理的表达方式。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显著性,通常是因为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构成,使得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从而起不到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
从世界范围讲,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该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制构架的重要支柱,是激发创新潜能、保护智创成果,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制度保障,亦是国际多边条约通行的惯例。
一般来说,把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和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称作知识产权,谁都不会有疑问。但说商标也属知识产权,好多人犯糊涂,说不清。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由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版权)构成。而早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明确: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我国的工业产权主要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以商标为例,从2017年底的信息可知,我国依法注册的各类有效商标已达一千一百余万件,属世界前列。就我们这里而言,至2017年底,累计有效注册商标已突破十万件,其中历届认定的著名商标已近一千件,地理标志性证明商标47件,商标局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87件。
有人常问,既然商标是知识产权,有那么多著名驰名商标,为何全国市场耳熟能详的品牌却寥寥无几呢?笔者以为,这样尖锐实在的疑问背后,实际反映了我省在实施品牌战略中,既对商标在品牌创建中的作用及其使用策略知识缺乏应有的研学,更对商标从属知识产权的本质内涵,缺乏深层剖析和正确的理论引导。
纵观这些年商标热的背后,不少人乃至有的商标主管人员认为,既然商标属知识产权,一经注册就享有专用权,就可特许加盟,就可连锁经营,甚至就可依此实施低成本品牌扩张战略。这种知其然不知所以然的喧闹背后,实质是对商标与品牌成名的缘源缺乏深层了解、对商标构成知识产权属性的本质元素缺乏深刻认识,对现代商标法制的演进亦缺乏研究所致。
实例证明,无论何种制度确立的商标权,它首先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性权利。就像你在银行开了个帐户,这个帐户归你专有,谁都不得侵权假冒,且受法律保护。但这个帐户值不值钱,全看你的帐中存有多少钱!商标权保护亦是同理。其知识产权属性的含金量高低,全看商标权人在商事活动中,为提升商标知名度、美誉度和来源性商誉识别的巨大智力财力和人力投入;全看这些投入所积淀的知慧创造成果,如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产品(服务)创新等;全看是否与信息社会语境及价值传递契合效果。而不仅仅是符号意义上的商标L0G0设计创意。
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同属知识产权,但著作权的获得强调独创性,专利权的取得应有新颖性,而商标确权要求的则是便于识别的显著性,即对指定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从品牌创建看,商标的这一功能的形成,绝不能仅靠梅州商标注册时标识本身的感官识别,更为核心的是:通过诚信合法的在先使用、承诺兑现的连续使用、经营拓展的特许使用,为相关商标铸塑的品类、品质、品位创新为载体的内涵识别性。这种识别性疑聚积淀的是科学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营销推广创新和AI应用创新等方面持续形成的智慧创造成果。
这种成果附着于受保护的商标标识,形成的以人们心智认知为依托的商誉竞争优势,不仅提高了企业专注创意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亦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福祉意义重大。所以,各国都将这种成果视为知识产权,并于以强有力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日益强化。如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对侵权假冒加重了处罚力度,而且专设有制止恶意不当注册行为的条款,旨在维护以申请在先为获权前置的商标注册秩序。对在先使用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务标识,赋予相对抗辩权利,其本意就是对合法在先已使用商标疑结的智慧创意成果的尊重。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可以请求主管机关予以撤销。对权益纠纷中依据有效使用获得的知名度认定的驰名商标,既可以跨类排斥他人的搭便车,其市场商誉亦是更有力的竞争利器。
由此可知,任何形态确立的商标权,只有通过诚信合法的在先使用、承诺兑现的连续使用、经营拓展的特许使用,商标才能在心智认知显著性和市场消费便利性的历练中,通过品牌体验和品质服务承诺兑现,积淀成真正意义上可支撑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
概言之,惟有以创新为引擎的经营管理、商业运营、市场营销和广告传播强力支撑的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才会真正荣膺为企业知识产权属性的摇钱树。将智慧创意成果产权化,以产权化的智慧创意成果推进品牌化,是所有注册商标持有人、著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实现梦想、展翅博翔的惟一正道!除此,别无它途。否则就如同人名与名人的逻辑一样,你以主观愿望申请注册商标,只能同户口薄上的名字一样,仅是一种户藉登记,与能否荣膺成公众敬慕的名人,似无半毛因果关系。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一样,商标也可以交易和转让,即商标交易和商标转让。作为一对非常相似的概念,它们很容易混淆。就连我们通常非常信任的百度百科也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商标交易包括购买商标、购买注册商标和销售注册商标。商标转让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种行政程序。指梅州商标注册人持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实质上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但事实上,两者虽然相似,却不同。可以说,商标交易是商标转让的前提,也可以说商标转让是商标交易的一个环节。根据转让情况,商标转让大致可分为合同转让、继承人转让和因行政命令转让。
一、合同转让转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合同将明确转让商标的内容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以合同形式进行的转让一般是支付的,即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以换取注册商标及其专用权。
二、后续转让顾名思义,后继转让是指以继承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有两种情况:
(一)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继承人死亡后,即死亡时,按照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的全部注册商标。
(二)商标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合并时,以企业、组织名义注册的商标一并转让。
三、行政命令转移行政命令引起的商标转让通常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所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引起财产流通的计划和行政命令。无论是后续转让还是因行政命令导致的商标转让,都不需要为商标转让支付费用,也不涉及注册商标的交易。
因此,一般来说,商标转让是指合同转让,这也是公众将商标转让与商标交易混为一谈的原因。商标交易与商标转让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商标交易是一种交易行为,但没有商标转让,这种交易缺乏法律效力,这也是许多商标转让网站将商标转让的步骤纳入交易过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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