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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个人商标申请的可选方式
今天代办工商注册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内资注册程序及事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些许帮助。内资注册程序及事项您需要做如下事项:
1.提交公司的名称:3-5个名称字号(最好3个字以上);
2.提供股东身份证明材料:a.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b.企业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通过年检)、国地税正本、代码正本、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要求:a.18周岁以后的简历及一张、一寸相片(黑白彩照均可);b.公务员、以前注册的公司被吊销的人员不能担任;
4.注册场所地址证明:房产证(产权为单位所属需加盖产权方公章)及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名,租赁合同(贴花);
6.贵公司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
现在的企业都有会计人才,但对于小型公司来说,请专业会计会给公司有增加一笔支出,然而代理记账成为及省钱又省事的方法,那么代理记账真的有这么好吗?不相信的赶紧来看看:
1、正规专业具备代理记账资质机构都是经过财政局审核批准、工商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正规可靠。好的代理记账公司由资深会计师领衔,并配置结构合理的会计团队,他们之间专业互补,相互协作,聘请这样的代理记账公司等于聘请了一个会计师团队。
2、节省人员直接成本在招聘一名较普通的会计,每月基本工资要两三千元,刚毕业的会计也需要一千五左右,会计师每月至少三五千元,高级会计、外贸会计和外资会计费用更高。而与财务公司合作,支付不到一个普通会计人员的费用,即可享品质更高、更专业化的财税服务,这也是代理记账主要好处之一。目前,代理记账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五六百元起价,对于简单的核定征收企业要低一些,总体上都是根据企业性质、规模、行业、业务量、是否上门服务和客户要求,以及代理记帐公司的客户定位、会计水平、会计质量等不同而异。
3、企业额外负担小企业聘用会计人员,在工资之外还要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公积、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发生意外还有劳保等一系列劳动用工方面的费用支出,有的企业还要考虑吃住、福利等。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社保要求更严格,还有各种新增补偿等费用,人员成本明显增加。聘请财务公司代理记帐则不会存在这些问题,无需缴纳社保,无需考虑福利和可能发生的诸如补偿费用等其他方面费用等。
4、便于保守企业经营机密财务部门在企业都很“特殊”,都会接触一些企业经营机密!!代理记帐公司为“第三方”机构,与企业没有过多密切接触和复杂关系,同时有行业规范和行业信誉制约,更有利于保守企业经营机密。
5、财务工作不会中断一般企业都非常重视企业财务的稳定性。如果企业财务人员不稳定,工作衔接就成问题,不仅影响工作,还要花费时间精力选聘人员。财务公司用团队的力量保障代理记帐服务连续不断。
6、纳税申报及时准确一般单位会计纳税申报如发生误报、漏报、迟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责任和经济损失仍主要由单位承担。代理记帐公司有专人审核报税,能有效避免因不熟悉税法,出现误报、漏报、迟报等差错和损失,还可在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相关责任。
总之,选择代理记帐的好处和优势是:即经济又专业。较直接的好处体现在企业用人成本降低;而代理记帐较重要的好处是财务会计业务专业化服务:帐务正规专业、用足财税政策、及时合理纳税等低成本运作。
找代理记账公司,当然要找专业的,不然也只是在浪费钱。公司注册平台公司,我们的业务专长包括内外资公司注册;代理记帐(建立新帐及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尤擅长清理各种复杂的疑难杂帐;税务代理(纳税申请、涉税文书),丰富的财税经验和主管部门的良好的沟通关系,让企业既合理纳税又可以省去不少负担。
梅州商标注册是严谨的,它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按规定来走,申请商标注册流程要清晰,所以就有一些需要明确注意的地方,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商标注册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一、凡是依循《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者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商标注册或是办理注册商标其他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索取申请书,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应当使用国语汉字来逐一填写申请书,且字不得潦草,必须要工整、清晰。
三、在一份申请书中首先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填写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商品,对于那些不能确定类型的商品,需附加说明;二是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填写的商标名称与附送的商标图形必须一致。
四、填写的“技术标准”时,必须是实际执行的标准,对无技术标准的,应当附加说明;填写的“商品名称”时,必须是商品通用的名称,对一个商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通用名称的,应当附加说明;填写的“地址”,必须是申请人的实际地址,写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乡(镇)村名或街道门牌号码;填写的“申请人”,必须与章戳以及《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一致,并应当注明申请人的经济性质。
五、商标注册申请或办理注册商标其他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送足数的商标图样和有关书件。每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或照片)十张并附加黑白墨稿一张。对注册商标申请办理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注销、商标续展等事项,应当缴回《商标注册证》。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应当交送有关证明。申请续展、补证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图样五张。
六、商标注册申请时提送的商标图样应当清晰、干净。商标所用文字应当书写正确。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按普通话的标准语音拼写。每张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三厘米。圆形商标图样的直径不小于五厘米。商标图样不能以硬质、塑料或其他不能粘贴的物品制成,必要时,可以用照片替代。对设计抽象、无文字、过于简单或复杂的商标,应当附加说明。
七、申请注册雪茄烟、卷烟的商标,应当交送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卷烟、雪茄烟的证明文件。
八、申请注册药品的商标,应当提交省级卫生厅(局)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九、凡是经商标局驳回并注明驳回字样的申请文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文件来使用。
十、商标申请人对驳回申请有所不服的,必须在收到商标局发送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得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申请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申请复审时,应填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连同商标局退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迳寄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商标的复审,仅限在不改变原驳回商标的基础上进行。如改换驳回的商标名称或图样,应另行申请注册。
十一、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必须在该商标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裁定。申请争议裁定时,应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正副本各一份,连同有关证件,迳寄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必须在收到异议裁定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的申请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申请异议复审时,应填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连同商标图样五张及其他材料,迳寄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三、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必须在收到撤销决定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注册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申请复审时,应填写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连同商标图样五张,迳寄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注册商标其他事项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商标注册是一个漫长而又繁杂的过程,商标注册流程时间较长,手续繁多,若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商标注册申请不通过,所以说对于不清楚如何进行商标注册的非专业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去申请商标注册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在申请之前一定要多了解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梅州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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