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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公司商标转让的途径有哪些?
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是指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成员国所得到保护,与它在那些国家直接注册所得到保护是完全一样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可分为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和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
(1)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商标一经国家注册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知被指定保护的有关成员国后,该商标的指定应视同直接到这些有关国家申请;若这些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国际注册在这些有关国家所得到的保护,应视同直接得到这些国家注册保护。
(2)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是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获得的保护,如何扩展到有关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商标分类太多,如何注册才能节约一些梅州商标注册成本和让注册商标获得全面的保护?注册商标时,有许多商品我们认为在同一类别其实并不在同一类别里(如:皮鞋与布鞋、饼干与糕点、毛巾与毛巾被等。),这些商标分类可能与大家的常识相背,所以会导致一些疏忽,如果你只注册了其中一类商标,那么就会面临日后品牌有影响力后别人抢注另一类的商标而无能为力的局面,因为,如果不是驰名商标是不可以跨类保护的。
比如常见的酒类,有啤酒和白酒但也属于不同类别。为了给商标申请人节约一些商标注册成本和让注册商标获得全面的保护,我司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对这些小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选择的技巧:
一、选择那些比较大的商品项目名称。如:1101类似群组下有灯、弧光灯、白炽灯、便携式探照灯、安全灯,可以选择灯就可以了,弧光灯、白炽灯、便携式探照灯、安全灯只是灯的一个种类而已,那么我们选择灯就可以了。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选择后,再根据主要经营商品对范围比较小的商品项目进行选择,从而实现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保护效果。
二、选择交叉检索或与其他类别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某些商品或服务项目具有跨类别类似的情形,如选择该商品或服务项目,保护的范围就及于与其交叉检索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这种选择方法能够在注册成本不增加的情况下,最大化的保护商标的范围,有可能起到跨类别保护的效果。
三、为了扩大商标注册保护的范围,除了注册企业自己主营的产品以外,还可以在相关的类别里提前注册。为了节约成本,可以在每个群组里面选择一个小的商品项目,这样别人就无法在同一小类里注册成功,如果企业以后生产的产品没有注册,就可以补充注册一下,就不用担心商标注册不成功或者第三人侵权等问题。
四、在与企业主营产品相近的类别申请商标。比如啤酒和白酒,你只注册了啤酒的商标,产品进入市场后就很可能会在白酒里出现相同的商标。这对于企业来说,这会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因为在不同类别里,要做商标争议或者商标异议来撤销这个商标,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像这种产品项目相近似,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
五、在同行业的不同类别注册商标。比如家电行业里的电热水器、冰柜等在第11类、洗衣机在第7类、CD播放机、电视摄像机在第9类。在同行业的不同类别注册商标,这是商标全面保护的一个手段。因为商标分类细致,小类别众多,类似商品的划分需要一些经验去判断,所以商标检索注册是一件非常麻烦且专业的事情。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梅州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查询是真的是个技术活,理论上还是有必要收费的。为什么?坦白讲,商标检索分析收费是代理机构负责的表现,因为商标检索分析是整个梅州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最重要的步骤,这影响着委托人是否申请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标注册的可能性。如果说代理机构收费是负责的表现,那么委托人付费就是重视的表现。
商标查询首先要确定具体的类别和群组,以及部分群组或部分商品项目是否存在交叉检索问题,其次是在先商标与查询商标之间的近似度比对分析,这两点都是经验性较强的工作,需要长时间的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才能顺利完成,这也就理解了当事人为什么要选择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的原因了。而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也就是说一个专业成熟的商标,均是要经历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积累和磨砺。
当然,商标查询也是一项体力活,试着想象,在先商标有几百条甚至上千条时,要把每件在先商标与查询商标做比对,并根据已有的专业和经验迅速做出判断,确实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身体不是倍棒还真做不了这份工作。难怪有同仁调侃,商标代理不仅是脑力劳动,更是体力活动,当然我们会认为这是一项需要付出大量体力的脑力劳动。
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做的专业检索分析,应当得到支持和鼓励,当然包括物质上的付费。笔者曾经不止一次收到当事人大批量的商标检索委托,有的仅名称就上百个,每个名称还要检索多个类别,仅此查询一项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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